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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实施部门:区科工商信局
有效期:2016.12起
政策措施:
一、经营主体准入政策
(一)各类外贸经营主体经向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从事经营活动。
(三)允许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商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四)鼓励采购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品采购。
二、海关监管政策
(一)海关设立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适用范围为在广州市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出口的商品。
(二)海关对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商品实施联网监管,不签发外汇核销证明联。
(三)海关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和信用管理,对出口商品符合有关要求的实行简化归类申报,在“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前提下,采取便利通关措施。
(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限额暂定为15万(含)美元。
三、检验检疫监管政策
(一)创新市场采购检验检疫监管,根据报检主体的诚信程度、质量保证能力和商品风险等级等情况分类监管,实施相应的便利化通关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施直通放行。
(二)按照“互联网+检验检疫”理念,通过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远程无纸化的企业备案、商品备案、电子清单申报、电子审单、自动布控、溯源管理等功能。
(三)制订市场采购小额小批量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试行规范,对小额小批量出口法检商品实行便利通关措施。
(四)探索检管分离机制,加强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管理,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
(五)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原产地证书,利用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提升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质量监督政策
推动企业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加快市场管理规范化建设。定期对市场集聚区范围内企业进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利用各种质量技术监督力量,视情况对生产领域内销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五、税收管理政策
(一)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可依法享受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三)市场集聚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款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六、外汇监管政策
(一)外贸代理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外贸代理商收结汇,也可以由其代理出口的个体工商户收结汇。允许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结汇手续。银行可通过平台查询供货商户的交易和报关信息,为其办理收结汇业务。允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
(三)鼓励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和节省汇兑成本。
(四)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支付手段,使用现金结算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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